(二)细化任务落实
各省(区、市)要将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列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发展专项规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重点电力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有序推进规划项目前期论证,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三)做好评估调整
规划实施年度中每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梳理、评估,结合实施情况对规划项目进行微调。坚持规划中期评估制度,严格评估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对规划滚动实施提出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制订对策。规划确需调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按程序修订后公布。
(四)加强督促检查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要完善电力规划实施情况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编制并发布规划实施情况监管报告,提出滚动调整建议。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建立规划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五)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修订颁布《电力法》,完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出台《核电管理条例》,建立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电力法制体系。
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研究制定电网无歧视公平接入、跨区送受电、微电网、热电联产、燃气发电、煤电联营、电网备用容量管理、节能低碳调度、高效智能电力系统建设、技术监督等政策。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继续出台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及指导意见。抓紧修订一批电力行业国家标准、定额和规程。落实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电力系统抗灾和应急响应恢复能力。探索建立电力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更新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对电力改革和发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六)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规划统筹协调机制,衔接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协商重大电力项目布局、规模和时序,协调电网与电源项目。建立规划年度对接制度,开展地方电力规划咨询评估,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探索改进电源项目前期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电力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项目储备、规划、核准、建设、运营、退役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强信息公开,增强信息透明度。